青锋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相关项目中标公告存在评审小组成员姓名套用百度人名大全人名,十堰市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开展深入调查后,作出公开回应,在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已对包括竹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某在内的8名涉事责任人给出相应处分。
调查组调查查明,“2025年2月和12月,竹溪县属国有企业竹溪大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创拓劳务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困难”,虚构“鄂陕大道提档升级”和“机械设备租赁”项目,在该县住建局弄虚作假的帮助下,获取资金500万元。据此,竹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竹溪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付某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竹溪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夏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三人被给予处分,同十堰市联合调查组公开通报联系起来看的话,应该被归入帮助“弄虚作假”之列。
而被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的竹溪大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某勤,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的竹溪创拓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的湖北润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国,被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湖北润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雄、陈某圆等5人,按通报认定查明的事实,应是虚构项目,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套用网络人名,发布虚假中标公告”的责任人。
如果单从上述处理结果看,相关责任人都依照各自承担的责任,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这个事情或许就应该到此结束了。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诈骗。而犯诈骗罪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国有企业,明知有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因企业资金困难”,虚构项目,不仅做通了县住建局相关人员的工作帮助其“弄虚作假”,还让“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套用网络人名,发布虚假中标公告”,依法是否可以认定为涉嫌诈骗呢?
据有关专业人员解释,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而虚构项目,“获取资金500万元”,这500万元,虽然调查通报没有公开说明资金来源,但至少也应为公共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青锋非专业法律人士,竹溪县相关单位虚构项目,“弄虚作假”,以假中标获取500万元,是否涉嫌违法?
期望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能给予回应。
而依纪处分相关人员,是否能代替其涉嫌违法的处罚,期望也能一并公开回应。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相关项目中标公告存在评审小组成员姓名套用百度人名大全人名,十堰市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开展深入调查后,作出公开回应,在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已对包括竹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某在内的8名涉事责任人给出相应处分。
调查组调查查明,“2025年2月和12月,竹溪县属国有企业竹溪大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竹溪创拓劳务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困难”,虚构“鄂陕大道提档升级”和“机械设备租赁”项目,在该县住建局弄虚作假的帮助下,获取资金500万元。据此,竹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马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竹溪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付某东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竹溪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夏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三人被给予处分,同十堰市联合调查组公开通报联系起来看的话,应该被归入帮助“弄虚作假”之列。
而被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的竹溪大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颜某勤,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的竹溪创拓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免职的湖北润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国,被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湖北润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雄、陈某圆等5人,按通报认定查明的事实,应是虚构项目,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套用网络人名,发布虚假中标公告”的责任人。
如果单从上述处理结果看,相关责任人都依照各自承担的责任,被给予了相应的处分,这个事情或许就应该到此结束了。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诈骗。而犯诈骗罪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作为国有企业,明知有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因企业资金困难”,虚构项目,不仅做通了县住建局相关人员的工作帮助其“弄虚作假”,还让“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套用网络人名,发布虚假中标公告”,依法是否可以认定为涉嫌诈骗呢?
据有关专业人员解释,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而虚构项目,“获取资金500万元”,这500万元,虽然调查通报没有公开说明资金来源,但至少也应为公共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青锋非专业法律人士,竹溪县相关单位虚构项目,“弄虚作假”,以假中标获取500万元,是否涉嫌违法?
期望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能给予回应。
而依纪处分相关人员,是否能代替其涉嫌违法的处罚,期望也能一并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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