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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造假药案牵出背后“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量:5

多人合伙造假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销售,一人购买注射后死亡,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司法领域“保护伞”。


11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入选。

案情显示,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雇佣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赁窝点、采购原料、仿制包装、生产灌装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生产金额92万余元。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销售金额28万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同上)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另雇佣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按照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发票等,将假药“洗白”后销售。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生产金额698万余元,售出3150支,销售金额219万余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852支、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1998支。经检测,涉案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结论为假药。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

一审宣判后,柯某某、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亲属反映称夏某某通过微信名凯通天下(李某某)购买G公司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3个月未立案,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征求G公司意见等方式核实,确认涉案药品非G公司生产,行为人李某某虚构医药代表身份,无销售药品资质。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条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侦查,生产、销售假冒G公司药品的柯某某等10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过研判物流信息,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查明其另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

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走访了R公司和G公司,告知被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此后,检察机关对关键人员重新讯问,核实各自的地位、作用,绘制组织架构图,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主次、危害后果等,分层分类提出量刑建议。

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检察机关为此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

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纯化、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救急药品。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使用精确仿制的药品“追溯码”,将“黑作坊”药品“洗白”身份,使其在流通环节具有表面的真实性,这种制假并套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还使本应作为药品“身份证”的“追溯码”反而成为混淆视听的工具,严重破坏了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场假药,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针对该案链条长、跨区域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和引导侦查,从终端销售线索入手,建议公安机关系统性地深挖上游生产源头、下游销售网络,成功追捕追诉多名漏犯,捣毁假药生产销售网络。司法腐败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继续犯罪,扩大危害范围,只有打掉“保护伞”,才能彻底斩断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通道,真正落实“处罚到人”。

不止于此,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构建“民事补偿+公益赔偿+行业治理”办案机制。针对涉案的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补偿事项,检察机关经双方同意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调解,部分被告人家属自愿补偿27万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大量假药流入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各违法行为人在其参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惩罚性赔偿费用并向社会公开道歉,形成“刑事+民事”双重震慑;针对药品销售渠道混乱、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社会问题,会同行政机关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0余场次,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安全的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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