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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胸前贴“强奸犯”被示众:岂能放纵一些人如此而为

发布时间:2025-09-29     浏览量:244
青锋

“一名黑衣男子站在一处商场的户外区域,脸部涂着黑色不明物质,胸前贴着写有‘强奸犯’三个字的纸板”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后,有关人员对相关媒体称,是男子儿子周岁,“挂着玩”。

而所谓的“挂着玩”,据相关人员解释,是当地的一种“习俗”。

上了年纪的人或许都记得,之前的某个特殊年代,当某人被定为坏分子,或者涉嫌违犯犯罪后,会被五花大绑,乃至戴上纸糊的高帽子,胸前被挂上坏分子或某某犯的牌子游街示众,以对其震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此类现象已被禁止。

即便是对于十恶不赦的死刑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不应示众”。

那么,发生在湖南娄底涟源市的这起“胸前贴着写有‘强奸犯’三个字的纸板”,被指为“被朋友戏弄、取乐”的行为的涉事人员,是不懂法,还是知法却还要以“习俗”僭越法律呢?

青锋注意到,这一被湖南娄底市文明办相关工作人员称为“不是什么好的文明习气,不是正确的价值观,肯定是要抵制的”的行为,有关人员录制的视频,截至媒体报道的9月26日15时,已被转发了28.4万次。

那么,这种打着当地“习俗”旗号,涉嫌违法,并拍摄成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关注和热议,且被转发达20多万次,是否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可能构成诽谤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呢?

退一步说,即便是构不成诽谤罪,那是否可以以扰乱社会秩序,给予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即使是不能被认定为涉嫌诽谤,或者扰乱社会秩序,依法予以处罚,至少也要让“挂着玩”的人认识到,任何“习俗”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僭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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