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拟规定,提供大型网络平台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对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拟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层成员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拟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十一条拟规定,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数据中心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登录公安部官网(www.mps.gov.cn),进入首页“调查征集”查看文稿。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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