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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705万,给医生回扣247万!

发布时间:2026-02-02     浏览量:36
2月2日下午,国家医保局披露了一起关于李某涉骨科耗材回扣案,李某是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万元,其中绝大部分属于骨科耗材回扣。李某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具体看,一是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246.9万元。

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他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

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6万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9万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

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

二是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23.16万元。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万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6万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

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公众号已累计曝光了四起回扣案,药品、耗材成为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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