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看到网络流传的《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除了有媒体指出的这是典型的“煽情公关”外,更让人感觉,推出这一“煽情公关”的商家可谓“昏招儿”,更是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首先来看,“以7岁儿童毛毛的视角,讲述毛毛从2岁起开始吃x贝,妈妈因为最近的新闻不让毛毛光顾x贝,毛毛哭着、闹着,哪怕妈妈用玩具”“诱惑”,也要遵守与x贝的“约定”。不管最终毛毛妈妈是否像故事中所说的“想通了”,用最普通人的认知想想,这毛毛2岁到一饭店吃东西,不知道其究竟能吃什么,其能够记得什么。作为正在发育成长的幼儿,即便是成长为了7岁的儿童,其分辨能力究竟有多高,估计任何人都能掂量的出来。因而,这一“煽情公关”最起码有悖常识。因而,一经推出,遭到网友的吐槽,应在情理之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宣传乃至广告,早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明确“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条更是明确,“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而第四十条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发布《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的文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带有相当大的倾向性,也就是利用一个7岁儿童裹挟家长购买其服务,显然已经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还明确,“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有媒体质疑《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的故事是否真人真事。退一步说,如果其为其人其事,从相关报道中并没有看出这个故事的推出,征得了毛毛母亲等监护人的同意。显然发布者并未考虑到自己的“煽情公关”是否依法有据。
综上所述,以《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做“煽情公关”,不仅有悖常识,更涉嫌违法违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说这样的公关是“昏招儿”迭出,恐怕一点都不为过。
看到网络流传的《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除了有媒体指出的这是典型的“煽情公关”外,更让人感觉,推出这一“煽情公关”的商家可谓“昏招儿”,更是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首先来看,“以7岁儿童毛毛的视角,讲述毛毛从2岁起开始吃x贝,妈妈因为最近的新闻不让毛毛光顾x贝,毛毛哭着、闹着,哪怕妈妈用玩具”“诱惑”,也要遵守与x贝的“约定”。不管最终毛毛妈妈是否像故事中所说的“想通了”,用最普通人的认知想想,这毛毛2岁到一饭店吃东西,不知道其究竟能吃什么,其能够记得什么。作为正在发育成长的幼儿,即便是成长为了7岁的儿童,其分辨能力究竟有多高,估计任何人都能掂量的出来。因而,这一“煽情公关”最起码有悖常识。因而,一经推出,遭到网友的吐槽,应在情理之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宣传乃至广告,早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明确“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三十八条更是明确,“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而第四十条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发布《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的文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带有相当大的倾向性,也就是利用一个7岁儿童裹挟家长购买其服务,显然已经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还明确,“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有媒体质疑《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的故事是否真人真事。退一步说,如果其为其人其事,从相关报道中并没有看出这个故事的推出,征得了毛毛母亲等监护人的同意。显然发布者并未考虑到自己的“煽情公关”是否依法有据。
综上所述,以《7岁的毛毛:我以为自己再也吃不到X贝了》做“煽情公关”,不仅有悖常识,更涉嫌违法违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说这样的公关是“昏招儿”迭出,恐怕一点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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