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网友发布的视频中,一辆120急救车停在路边,工作人员正往车上装载化肥,这一幕令人错愕:院前急救车辆,难道就可以随意装载化肥?救护车的管理规定,难道只是一纸空文?
视频引发关注后,媒体采访涉事车辆所在地巫溪县卫健委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应耐人寻味。他们承认已收到反馈,明确“视频里的那辆车的确是急救车辆,但不是急救中心的车,而是乡镇医院的车辆,属于院前急救车辆”。这番表述看似厘清了车辆归属,话里话外却透着一丝避重就轻,仿佛在暗示“乡镇院前急救车辆”有别于普通救护车,可以例外装载化肥,全然无视救护车管理的刚性规定。
事实上,国家层面早已出台明确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救护车专用于抢救和转运急危重伤病员,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专业医护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不仅如此,各地也纷纷细化管理要求,比如浙江省就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仅限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相关任务,严禁从事与医疗急救无关的活动。这些规定清晰界定了救护车的使用边界,无论车辆隶属于急救中心还是乡镇卫生院,只要是院前急救车辆,就必须严格遵守“专车专用”的底线,没有任何例外可言。
也就是说,无论是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还是乡镇医院的院前急救车辆,其核心功能都是保障生命救援,除了院前急救和转运病人,任何无关用途的调用都是违规行为。巫溪县这辆装运化肥的救护车,显然触碰了这条红线,实属不该。
5月17日,巫溪县卫健委发布官方通报,证实了事件的具体情况:涉事车辆系当地一乡镇卫生院救护车,驾驶员范某在5月16日完成患者转运工作后,返程途中购置家用化肥,并违规用救护车装载。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作为专业的救护车驾驶员,范某难道不清楚“救护车专车专用”的基本规定?是疏忽大意,还是明知故犯、为一己私利漠视规则?答案不言而喻,无论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严重违背了院前急救车辆的管理要求,也损害了公众对医疗急救体系的信任。
令人遗憾的是,针对这一严重违规行为,当地卫健委的处置态度显得不够坚决。除了前期工作人员以“院前急救车辆”为由避重就轻回应媒体外,其公开通报也仅笼统表示“该行为严重违反救护车管理相关办法,影响恶劣”,承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却未明确“严肃处理”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也未提及是否会追究相关管理责任,留下了太多模糊空间。
一直以来,青锋都格外关注网络公开反映问题的处置情况,尤其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能否实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从巫溪县卫健委目前的通报来看,此次处置会不会重蹈一些地方的覆辙——舆情高涨时“高高举起”,待公众关注度下降后便“轻轻放下”?答案尚难预料,但这种担忧并非多余。
青锋认为,对违规人员的处置,不必“一棍子打死”,但必须戳中其痛处,让其真正“吃一堑、长一智”,更要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要知道,院前急救车辆是生命通道的载体,每一次违规挪用,都可能埋下生命安全隐患。今天,司机可以把救护车当作装载化肥的工具;明天,就可能出现救护车不按“就近、就急”原则转运病人,刻意绕远路送往指定医院,最终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身亡的悲剧。
此次事件不仅暴露了个别驾驶员规则意识的淡薄,更折射出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对院前急救车辆管理的疏漏。乡镇卫生院的救护车,是偏远地区群众的“生命守护者”,国家明确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并纳入县域120急救系统统一调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部门不仅要严肃查处涉事驾驶员,更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排查辖区内院前急救车辆的管理漏洞,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医护人员、驾驶员的规则培训,让每一辆救护车都能坚守“生命优先”的初心,让每一位从业者都牢记“专车专用”的底线。
生命无小事,规则不容违。救护车的警灯和标识,承载的是公众的信任与生命的希望,绝不能成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期待巫溪县卫健委能拿出实实在在的处置措施,明确处理结果,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也让所有院前急救从业者引以为戒,守住生命通道的底线。
网友发布的视频中,一辆120急救车停在路边,工作人员正往车上装载化肥,这一幕令人错愕:院前急救车辆,难道就可以随意装载化肥?救护车的管理规定,难道只是一纸空文?
视频引发关注后,媒体采访涉事车辆所在地巫溪县卫健委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应耐人寻味。他们承认已收到反馈,明确“视频里的那辆车的确是急救车辆,但不是急救中心的车,而是乡镇医院的车辆,属于院前急救车辆”。这番表述看似厘清了车辆归属,话里话外却透着一丝避重就轻,仿佛在暗示“乡镇院前急救车辆”有别于普通救护车,可以例外装载化肥,全然无视救护车管理的刚性规定。
事实上,国家层面早已出台明确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救护车专用于抢救和转运急危重伤病员,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专业医护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不仅如此,各地也纷纷细化管理要求,比如浙江省就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仅限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等相关任务,严禁从事与医疗急救无关的活动。这些规定清晰界定了救护车的使用边界,无论车辆隶属于急救中心还是乡镇卫生院,只要是院前急救车辆,就必须严格遵守“专车专用”的底线,没有任何例外可言。
也就是说,无论是急救中心的救护车,还是乡镇医院的院前急救车辆,其核心功能都是保障生命救援,除了院前急救和转运病人,任何无关用途的调用都是违规行为。巫溪县这辆装运化肥的救护车,显然触碰了这条红线,实属不该。
5月17日,巫溪县卫健委发布官方通报,证实了事件的具体情况:涉事车辆系当地一乡镇卫生院救护车,驾驶员范某在5月16日完成患者转运工作后,返程途中购置家用化肥,并违规用救护车装载。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作为专业的救护车驾驶员,范某难道不清楚“救护车专车专用”的基本规定?是疏忽大意,还是明知故犯、为一己私利漠视规则?答案不言而喻,无论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严重违背了院前急救车辆的管理要求,也损害了公众对医疗急救体系的信任。
令人遗憾的是,针对这一严重违规行为,当地卫健委的处置态度显得不够坚决。除了前期工作人员以“院前急救车辆”为由避重就轻回应媒体外,其公开通报也仅笼统表示“该行为严重违反救护车管理相关办法,影响恶劣”,承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却未明确“严肃处理”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也未提及是否会追究相关管理责任,留下了太多模糊空间。
一直以来,青锋都格外关注网络公开反映问题的处置情况,尤其关注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能否实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从巫溪县卫健委目前的通报来看,此次处置会不会重蹈一些地方的覆辙——舆情高涨时“高高举起”,待公众关注度下降后便“轻轻放下”?答案尚难预料,但这种担忧并非多余。
青锋认为,对违规人员的处置,不必“一棍子打死”,但必须戳中其痛处,让其真正“吃一堑、长一智”,更要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要知道,院前急救车辆是生命通道的载体,每一次违规挪用,都可能埋下生命安全隐患。今天,司机可以把救护车当作装载化肥的工具;明天,就可能出现救护车不按“就近、就急”原则转运病人,刻意绕远路送往指定医院,最终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身亡的悲剧。
此次事件不仅暴露了个别驾驶员规则意识的淡薄,更折射出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对院前急救车辆管理的疏漏。乡镇卫生院的救护车,是偏远地区群众的“生命守护者”,国家明确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并纳入县域120急救系统统一调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部门不仅要严肃查处涉事驾驶员,更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排查辖区内院前急救车辆的管理漏洞,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医护人员、驾驶员的规则培训,让每一辆救护车都能坚守“生命优先”的初心,让每一位从业者都牢记“专车专用”的底线。
生命无小事,规则不容违。救护车的警灯和标识,承载的是公众的信任与生命的希望,绝不能成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期待巫溪县卫健委能拿出实实在在的处置措施,明确处理结果,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也让所有院前急救从业者引以为戒,守住生命通道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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