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衡阳被曝因“停车被地锁阻拦,先是用脚踹歪地锁,随后徒手掰扯设施”经媒体公开报道,引发网络关注后,涉事男子所在主管部门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高度重视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在查清事情经过的基础上,对外发布通报,除明确涉事男子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同时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外,明确表示,“将对朱某某不当行为和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针对这一通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涉事男子所在主管部门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两个不同机构,能迅速组成调查组并公开作出回应,实属难得。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此事发生在单位之外,而且,事出有因,作为涉事者所在单位,对其行为明确表明要依规依纪处理,让人不能不多问一句,主管部门究竟要依什么规、什么纪?
对照有关媒体报道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对外通报所述,可以发现有所不同。
之前相关媒体报道引用其中一位当事人肖先生的话称,“被破坏地锁的车位,权属明确归他所有,已租赁给一家沐足店使用,沐足店为保障顾客停车权益,在七八个月前加装地锁”。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查明的事实是,朱某某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因“此前业主委员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朱某某发现“有业主私自为车位上地锁”,“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是“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媒体报道所称的肖先生,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通报所称的开发商肖某,很可能是同一个人。
由此可见,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朱某某,发现“有业主私自为车位上地锁”,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用“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虽说有些过激,但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充其量也只能说其工作方法不当。而这不当的行为,也只是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而产生的,这和主管单位衡阳市发改委又有多大干系呢?
仅仅是媒体报道,将朱某某贴上了“公职人员”的标签吗?
青锋阐述以上这么多,无非是想说明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中人,都有多重身份,在单位是职员,在家是父母或者子女,在居住小区则是居民,或者像涉事者朱某某,其身份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青锋认为,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朱某某,依照“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用脚踹等方式拆除地锁”,确有不当,如果损坏了他人物品,则应该由所在社区,或者所在地警方处置,不是吗?
总而言之,不管是有关部门,还是普通百姓,都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作为有着多重身份的社会中人,其在哪个角色上有问题或者涉嫌违法,则应依哪个角色所涉问题依法处理。而不能因其是“公职人员”,就必须“罪加一等”。这一点,应分清楚!
衡阳被曝因“停车被地锁阻拦,先是用脚踹歪地锁,随后徒手掰扯设施”经媒体公开报道,引发网络关注后,涉事男子所在主管部门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高度重视并成立联合调查组,在查清事情经过的基础上,对外发布通报,除明确涉事男子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同时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外,明确表示,“将对朱某某不当行为和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针对这一通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涉事男子所在主管部门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两个不同机构,能迅速组成调查组并公开作出回应,实属难得。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此事发生在单位之外,而且,事出有因,作为涉事者所在单位,对其行为明确表明要依规依纪处理,让人不能不多问一句,主管部门究竟要依什么规、什么纪?
对照有关媒体报道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对外通报所述,可以发现有所不同。
之前相关媒体报道引用其中一位当事人肖先生的话称,“被破坏地锁的车位,权属明确归他所有,已租赁给一家沐足店使用,沐足店为保障顾客停车权益,在七八个月前加装地锁”。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查明的事实是,朱某某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因“此前业主委员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朱某某发现“有业主私自为车位上地锁”,“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是“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媒体报道所称的肖先生,和衡阳市发改委和祁东县联合调查组通报所称的开发商肖某,很可能是同一个人。
由此可见,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朱某某,发现“有业主私自为车位上地锁”,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用“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虽说有些过激,但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充其量也只能说其工作方法不当。而这不当的行为,也只是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身份而产生的,这和主管单位衡阳市发改委又有多大干系呢?
仅仅是媒体报道,将朱某某贴上了“公职人员”的标签吗?
青锋阐述以上这么多,无非是想说明一个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中人,都有多重身份,在单位是职员,在家是父母或者子女,在居住小区则是居民,或者像涉事者朱某某,其身份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青锋认为,作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朱某某,依照“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用脚踹等方式拆除地锁”,确有不当,如果损坏了他人物品,则应该由所在社区,或者所在地警方处置,不是吗?
总而言之,不管是有关部门,还是普通百姓,都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作为有着多重身份的社会中人,其在哪个角色上有问题或者涉嫌违法,则应依哪个角色所涉问题依法处理。而不能因其是“公职人员”,就必须“罪加一等”。这一点,应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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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因“公职”标签,所在单位就不分青红皂白,公开表示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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