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今日评论

“代人信访被判寻衅滋事”,检方撤诉:罪与非罪,何不给出明确界定

发布时间:2026-08-07     浏览量:13
青锋

重庆“代人信访被判寻衅滋事”一案,历经三年,经法院一审二审,于近日有了最终结果,当事人杨陆爽和夏正明两人于8月5日收到国家赔偿款。

仅就这一结果看,表明当事人杨陆爽和夏正明最终胜诉。但如果将案件前后审理,以及司法机关最终各自不同的结案方式联系起来,这一案件,尚需权威人士依法作出明确解释,让人完全明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定。

杨陆爽和夏正明所涉案件,从澎湃新闻披露的情况看,源于2023年“分别接受重庆融创隐溪晓院部分业主委托,找人帮助业主‘代人信访’”。最初被检察机关认定,“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分别以中介人员的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助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冒充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参与‘信访’”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虽认定两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成立,但明确其“二人组织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机关滞留的行为,其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起哄闹事的行为,且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混乱,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并于2024年6月13日,“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判决后,杨陆爽、夏正明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委托的代理律师辩护认为,“杨陆爽、夏正明的行为并非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组织无关人员‘冒充’业主,而是受业主之托,代替业主到信访现场去听取消息”。并强调“业主们是花钱雇人代替他们去信访现场,这与他们亲自到现场听取意见并无二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民事行为”。

或许是辩护律师所述“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代人信访”,并称之为“全方位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举措”,从法理上阐述到位,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杨陆爽、夏正明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发回两江新区法院(原渝北区法院)重新审判”。

从某种意义上看,代理律师的辩护让人们对代人信访有了新的认识。也即作为公民受委托代人信访,犹如律师受委托代人上法庭辩护一样,似乎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而不应因此被定为涉嫌犯罪。

这一对问题认识的转变,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二审发回重审后,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两人不予起诉,并向两江新区法院请求撤回起诉”。紧随其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也于今年6月4日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尽管依据上述,当事人杨陆爽和夏正明向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并获准,且已得到赔偿。但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所述,“杨陆爽、夏正明在其本人没有真实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以中介人员的身份,在有群体信访发生时,帮助他人雇佣并组织其他无关人员以他人身份到重庆市渝中区等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通过佩戴统一标识、与群体信访人员聚集等方式参与‘信访’,以增加‘信访’人数,制造影响”,“不构成犯罪”,但也没有认定其行为就完全合法。

而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时更是认定,“杨陆爽、夏正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为两人不是犯罪,才决定“撤销此案”。

因此,青锋认为,虽然杨陆爽和夏正明两人所涉案件已尘埃落定,但这远不能说明,不少地方针对信访人员、尤其是代人信访者的行为的定性由此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尚需要有关方面就此给出罪与非罪的明确说法。

版权所有© 郑邦真品品牌防伪网 2024    京ICP备20230225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