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郑邦评论

双11:消费者要预防商家玩“定金”“订金”小套路

发布时间:2020-10-31     浏览量:209
青锋

离双十一到来还有十几天之久,网络上双十一销售信息便铺天盖地而来。青锋发现,不少商家还打出“定金100顶111”,以及顶更多款额的促销信息。

因为,每年每个商家推出的销售节都有“定金”“订金”退还是不退的争议,青锋认为,还是有必要在双十一到来之前,向急于剁手的人们做一提醒。

与以往不太一样,青锋发现,在一些商家推出“定金100顶多少”的优惠中,会给出不太引起人们过多注意的提示:定金不退哦。

的确,在往年的双十一和其他网络所造的购物节中,出现了不少“定金”“订金”,以及预付款等引发的争议。

什么是“定金”呢?据有关解释,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根据相关规定,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但网络购物,大部分都是商家自己作出规定,而且诱以多少优惠,让不少人手一抖就将定金给付给了商家。而不少商家则会依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当消费者反悔时,拒绝退还定金。

而“订金”则与“定金”不同。根据相关解释,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订金”是否具有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以,当商家以收取“订金”为由,不退还消费者时,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还“订金”。

而“定金”,因为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在双十一来临之际,想要通过网络购物的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上了一些不良商家玩的“订金”变“定金”等等圈套。

版权所有© 郑邦真品品牌防伪网 2024    京ICP备20230225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