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冒名顶替上大学”该不该入刑?
法治日报11月20日的一篇报道,再次把这一争论推到了大家面前。青锋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应当入刑。即便是这一刑罚出台之后,不再有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现象出现,也体现了法律的震慑作用,而不是某些专家学者所谓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操作可能性微乎其微,此法条一经出台便会“沉睡”,被束之高阁。
青锋之所以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应该入刑,是有一定的事实作支撑。
据法治日报报道披露,在过去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清查中,有数据表明,“河南一所高校被清退的假学生就达300多人,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校学历电子注册遗留数据中,有1547名学生‘查无录取信息’”。而山东对外公布的数据则是,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人数已达250人,其中247人来自山东高校。至于安徽、山西等地,也有高校公示并处理了冒名顶替者。也就是说,“冒名顶替上大学”在过去不只是在个别省份出现。
为什么各地会频现“冒名顶替上大学”?
一是个别人员以权谋私,采取非法行为让自己子女顶替别人孩子上大学外,其二,一个重要的原因,据说是“录取后不报到”现象严重,导致某些高校怕浪费招生指标,默认了个别人员的私下操作。三则因为部分民办高校为了避免招生指标浪费四处寻找合适对象冒名顶替。据“武汉一位在某民办学校工作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因涉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武汉已有多所民办大学的招办主任被警方带走调查”。
综上所述,2020年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拟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青锋认为,很有必要。
青锋注意到,持“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无入刑必要的人认为,目前报道和清查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基本发生在2010年以前。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学籍、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可通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增强身份认证的精准性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冒名顶替上大学”或许将不会出现,如果“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后,此法条一经出台便会“沉睡”,就被束之高阁。
青锋认为,即便是“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不再有“冒名顶替上大学”现象出现,事实上,此法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不只是有惩处违法这样单一的功能,其还有警示和教育引导功能,以及震慑。如果“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能起到不再有“冒名顶替上大学”现象发生的作用,那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