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脱保后匆匆续保,不料两小时后便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单上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是否有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作出差异化认定,厘清了不同险种生效规则的法律边界,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指引。
续保半小时后肇事
保险生效时间引争议
2023年5月17日,张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张伟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其上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谁也没想到,这份保单生效前的“空档期”竟成了悲剧的节点。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张伟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强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强亲属将张伟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州县法院,索赔46万余元,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争议焦点直指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间;张伟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应自出单时即时生效。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效力认定差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面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作出了清晰区分。
关于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伟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既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的认定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院认为,张伟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对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因此,张伟主张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伟垫付的费用)由张伟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对投保人而言,在投保车险时,尤其是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务必主动向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保险生效时间,并要求在保单中清晰注明,切勿想当然认为“投保即生效”。要知道,“保险空档期”内发生事故,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风险,最终需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对保险公司而言,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是在投保人选择续保的情况下,应主动告知不同的保险生效时间选项及各自的利弊,让投保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这既是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作出差异化认定,厘清了不同险种生效规则的法律边界,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指引。
续保半小时后肇事
保险生效时间引争议
2023年5月17日,张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险到期。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张伟向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其上明确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谁也没想到,这份保单生效前的“空档期”竟成了悲剧的节点。2024年5月24日15时50分,张伟驾驶货车超车时与王强所骑电动摩托车相撞,王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张伟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强亲属将张伟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州县法院,索赔46万余元,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争议焦点直指保险责任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零时起保”前,不在承保期间;张伟则认为“零时起保”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应自出单时即时生效。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效力认定差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强亲属的合理损失共计450987元。面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法院作出了清晰区分。
关于交强险部分,法院指出,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核心立法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采取即时生效等方式,充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伟的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明确知晓,理应预见脱保期间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既未提示张伟选择保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该“次日零时起保”的潜在风险,而是直接适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实质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显然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院的认定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院认为,张伟作为货运车辆驾驶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合同条款等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收到电子保单后,对载明的“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该约定的认可。因此,张伟主张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损失22万余元(已扣除张伟垫付的费用)由张伟自行承担。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对投保人而言,在投保车险时,尤其是车辆处于脱保状态续保,务必主动向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保险生效时间,并要求在保单中清晰注明,切勿想当然认为“投保即生效”。要知道,“保险空档期”内发生事故,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风险,最终需自行承担巨额损失。
对保险公司而言,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是在投保人选择续保的情况下,应主动告知不同的保险生效时间选项及各自的利弊,让投保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选择。这既是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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