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一元钱下单购买汽车,商家以链接为“测试链接”、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为由拒绝发货,一元下车当事人小文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锋认为,审理法院以“案涉商品页面虽标注颜色、型号等信息,但存在厂商与品牌不符、配置描述错误、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等明显瑕疵;下单后显示‘仓库处理’为后台人员误操作,商家已在小文下单后电话致歉说明情况”等查明的事实,依据“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依据民法典要约、承诺规则,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驳回当事人小文的诉讼请求,无可厚非。
但透过这一案件,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似乎都能从中汲取些什么。
如果根据小文的代理律师强调的“被告作为专业商家,应对平台展示行为承担责任。小文基于对平台和商家的信任付出时间与精力,商家应交付约定车辆,或赔偿损失118900元”看,小文代理律师所述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就都负有履行的义务。
而从被告辩称的“案涉‘1元购车’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仅为测试链接,双方合同并未成立”看,因为标的物和所售价格相差过大,超乎常理,如果强行要求对方履行,也有失公允。
不过,被告方尽管辩称“案涉‘1元购车’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仅为测试链接”,单从这点看,似乎也有些牵强。因为,“1元购车”在网络上出现,同时没有附加“测试链接”的字样,作为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这样的表述,不可能都不为之心动,而且,也不可能不在第一时间内下单购买。至于商家辩称的“该链接系后台误操作上线的测试品”,作为任何一个外人,怕是有天大的本事也难以第一时间知晓,并因此作出判断。
那么,由商家失误导致的“1元购车”链接上线,我们是否可以从另一方面看,其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涉嫌欺诈呢?
大家都知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报道披露的情况,商家代理人称“商品页面存在多处信息矛盾:品牌显示为‘XX启源’,制造商却标注其他汽车品牌;车型为电动车,描述中却出现燃油车专属的‘1.5手动’字样”,并据此认为,“理性消费者可据此判断该链接并非正常销售链接”。
那根据有关解释明确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也即“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行为内容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拿商家代理人的辩称来判定,是否可以认定,“1元购车”及其链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存在夸大、虚构等情形,且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也即商家有“误导消费者”之嫌疑?甚至可以说其涉嫌欺诈?
青锋提出上述问题,并非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而是从另外一个侧面论述问题,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也即不管是商家营销,还是消费者维权,都要从多方面考虑问题,避免不应有的误解,引发诉讼,过多占用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元钱下单购买汽车,商家以链接为“测试链接”、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为由拒绝发货,一元下车当事人小文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锋认为,审理法院以“案涉商品页面虽标注颜色、型号等信息,但存在厂商与品牌不符、配置描述错误、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等明显瑕疵;下单后显示‘仓库处理’为后台人员误操作,商家已在小文下单后电话致歉说明情况”等查明的事实,依据“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依据民法典要约、承诺规则,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驳回当事人小文的诉讼请求,无可厚非。
但透过这一案件,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似乎都能从中汲取些什么。
如果根据小文的代理律师强调的“被告作为专业商家,应对平台展示行为承担责任。小文基于对平台和商家的信任付出时间与精力,商家应交付约定车辆,或赔偿损失118900元”看,小文代理律师所述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就都负有履行的义务。
而从被告辩称的“案涉‘1元购车’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仅为测试链接,双方合同并未成立”看,因为标的物和所售价格相差过大,超乎常理,如果强行要求对方履行,也有失公允。
不过,被告方尽管辩称“案涉‘1元购车’并非真实售车活动,仅为测试链接”,单从这点看,似乎也有些牵强。因为,“1元购车”在网络上出现,同时没有附加“测试链接”的字样,作为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这样的表述,不可能都不为之心动,而且,也不可能不在第一时间内下单购买。至于商家辩称的“该链接系后台误操作上线的测试品”,作为任何一个外人,怕是有天大的本事也难以第一时间知晓,并因此作出判断。
那么,由商家失误导致的“1元购车”链接上线,我们是否可以从另一方面看,其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涉嫌欺诈呢?
大家都知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相关报道披露的情况,商家代理人称“商品页面存在多处信息矛盾:品牌显示为‘XX启源’,制造商却标注其他汽车品牌;车型为电动车,描述中却出现燃油车专属的‘1.5手动’字样”,并据此认为,“理性消费者可据此判断该链接并非正常销售链接”。
那根据有关解释明确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也即“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行为内容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拿商家代理人的辩称来判定,是否可以认定,“1元购车”及其链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存在夸大、虚构等情形,且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也即商家有“误导消费者”之嫌疑?甚至可以说其涉嫌欺诈?
青锋提出上述问题,并非认为法院判决有误,而是从另外一个侧面论述问题,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也即不管是商家营销,还是消费者维权,都要从多方面考虑问题,避免不应有的误解,引发诉讼,过多占用司法资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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