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的信息,被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的当事人高光华,自认为“元江县公安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将正常的公众监督认定为违法犯罪”,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相信有关部门将会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定。作为局外人,我们不妨静等最终结果公开。
不过,从有关报道披露的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似乎有点不够严谨。
其中的“多人”究竟是多少人?似乎不够十分的说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方才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由上可见,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构成,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要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要超过500次。
对照这一规定,假若媒体公开披露的元江县警方仅仅以“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就作为证据认定高光华涉嫌诽谤,被高光华的代理律师以“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微博等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其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认为“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在朋友圈的传播已达到‘公共舆论’程度”,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
另外,估计大家都知道,微信好友添加的上限为5000人。作为生活在县城或者县城之外的高光华,其微信好友要达到5000人上限,似乎不太可能。因而,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要达到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似乎也可能性不大。加之“高光华接到通知后立即就删除了朋友圈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他首次行政违法”,究竟是该以批评教育,还是如最终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相信人们心里都有自己的定论,接受高光华行政复议的机关,更会依法考量。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等因素。
不管怎样,高光华“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四天”,从各方面都给人们以警示,尤其是对于普通人,不论是发朋友圈,还是在网络上发言,都要三思而后行,切莫不要未弄清具体事实,就根据自己的猜测作出评论。
高光华自认为当地县委相关部门人士向媒体表示的教体局局长“工作变动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误认为是自己“质疑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暑期在手机上每日两次安全打卡属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并引发媒体关注”致使其被免职,且不经进一步核实就匆匆忙忙发布朋友圈,确有不妥。由此被行拘四日,也应当给所有人以警示。
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的信息,被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的当事人高光华,自认为“元江县公安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将正常的公众监督认定为违法犯罪”,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相信有关部门将会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定。作为局外人,我们不妨静等最终结果公开。
不过,从有关报道披露的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似乎有点不够严谨。
其中的“多人”究竟是多少人?似乎不够十分的说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方才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由上可见,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构成,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要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要超过500次。
对照这一规定,假若媒体公开披露的元江县警方仅仅以“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就作为证据认定高光华涉嫌诽谤,被高光华的代理律师以“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微博等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其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认为“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在朋友圈的传播已达到‘公共舆论’程度”,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
另外,估计大家都知道,微信好友添加的上限为5000人。作为生活在县城或者县城之外的高光华,其微信好友要达到5000人上限,似乎不太可能。因而,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要达到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似乎也可能性不大。加之“高光华接到通知后立即就删除了朋友圈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光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他首次行政违法”,究竟是该以批评教育,还是如最终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相信人们心里都有自己的定论,接受高光华行政复议的机关,更会依法考量。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等因素。
不管怎样,高光华“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四天”,从各方面都给人们以警示,尤其是对于普通人,不论是发朋友圈,还是在网络上发言,都要三思而后行,切莫不要未弄清具体事实,就根据自己的猜测作出评论。
高光华自认为当地县委相关部门人士向媒体表示的教体局局长“工作变动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误认为是自己“质疑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暑期在手机上每日两次安全打卡属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并引发媒体关注”致使其被免职,且不经进一步核实就匆匆忙忙发布朋友圈,确有不妥。由此被行拘四日,也应当给所有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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