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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不能让司法权力成为敛财工具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量:370


“办案就是为了搞点钱”,如果媒体披露的“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某”说的这些话属实,那这个地方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可真是胆大包天,把司法权力变成了敛财工具。

据封面新闻报道,一段由原武汉远成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思提供的“时任慈利县鲤鱼桥派出所所长刘某”的录音披露,2019年7月,慈利县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调查为名,将包括她在内的公司两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随后一再强调要钱。

据称,“开始我的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这些话似乎存在。而据报道,录音所指的当事人刘某回应,录音里面的“搞钱”指的是上缴违法所得的“罚金”。

有关报道表明,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10月11日对有关刘某“搞钱”的录音已作出回应。表明“张家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与驻局纪检监察组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慈利县开展调查”。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既然刘某本人并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那么叶思提供的这段录音就很有“杀伤力”。同时,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想“搞的钱”,从5000万谈到了800万,“自作主张”大打折扣,明显超出了办案职权。

我国《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也都明确规定,只要是违法所得,都必须上缴国库。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即便刘某所说的“搞钱”是法律规定中的“罚金”,有关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应该由人民法院在判处犯罪人时,才能有的附加刑,即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作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有办案对象此时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嫌疑人有刑事犯罪之嫌,但还没到法院审理判决的过程,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所谓的罚金也不存在。而作为公安机关也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力,因此,刘某所说的罚金也好,罚款也罢,应该说没有多少法律依据。

如果相关人员公开的录音最终被相关部门调查证实,则将有可能证实,某些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偏重于收缴款项,则真的有可能就是为了“搞点钱”。

因此,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应该把公安机关办案为了“搞点钱”这一问题作为重点清查的组成部分,以雷霆之力将公安机关内的这颗毒瘤彻底清除,不让司法权力沦为敛财的工具。

反腐倡廉已经到了关键阶段,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成为所有公权力部门的所有人员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行为。

作者:青锋

编辑:李宁

审稿:王磊  梁凌霄

投稿邮箱:sdbgkh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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