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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关注点不应在学校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量:104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一出,即刻引发网络舆论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该决定被舆论高度关注后,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仔细查看浙江大学公开的对努某的处分决定,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学校是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作出的。而且,在公开时还声明,“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也就是说,这个对犯强奸罪的学生的处分决定尚未生效,还在公示期内。但是,这个处分决定还是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评论道,“学校里安排强奸犯在校上课,不会对女学生造成心里阴影吗?”以及“猥亵也不止这样了”,甚至质疑该生可能“背景不简单”等等。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强奸罪有可能会被减刑的,则要符合两种条件,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那么,浙江大学这一因强奸罪被判缓刑的大学生,因何被减轻处罚,目前尚未见有公开报道披露。

但需要明确的是,有报道披露,《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显示: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被判处缓刑的努某予以留校察看,应该说有自己的依据。

依据上述,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被宣告缓刑的努某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应该师出有名。因而,青锋认为,人们应该关注的是法院为何会对犯强奸罪的努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的徒刑,而且适用了缓刑。

所以,青锋认为,原判机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出来公开释疑,以案说法,让更多的人对法律的宽严相济,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相关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让人们不要一听努某犯了强奸罪,就彻底将其推向深渊。

作者:青峰

编辑:李佳林

审稿:王磊  梁凌霄

投稿邮箱:sdbgkh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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